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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4〕10号)经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、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,2014年8月12日公布。
2、该《解释》共25条,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。
3、本解释发布实施后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00〕30号)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法释〔2006〕9号)同时废止。
4、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,以本解释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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